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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典型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2-07-07 11:04:53

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配件公司技术部压铸工程师,从事产品压铸工艺的前期开发工作。2021年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水平,计划由管理部联合质保部、技术部、设备部等制作一线操作培训教材。为此,公司先后三次通知技术部陈某至管理部提供临时性技术支援,工作内容包括压铸厂工艺的传授和讲解、压铸岗前知识的梳理和培训、内部专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编制和讲解。但陈某以工作任务超出其能力范围、表达能力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未按要求到岗。公司随即先后两次要求陈某拟定并上报支援计划书,但陈某亦未如期上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而陈某则认为公司的工作安排系强迫调岗,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配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管理整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以提高一线员工业务操作能力、促进公司积极发展,合法合理。公司多次通知陈某至管理部提供压铸方面的技术支援,亦明确该支援系临时性指派,陈某作为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员工,理应配合公司良性发展的要求。但陈某在公司的多次要求下,不仅未到岗完成工作任务,也未按要求上报支援计划,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陈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做出后,陈某与某配件公司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企业系市场经济主体,为保障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需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合法用工自主权。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对劳动者作出临时性的工作安排,以提高管理、生产水平,是企业合理行使其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的外观表现,并非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应予以服从和配合。本案裁决通过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适当阐释,对“调岗”和“临时性工作指派”作了合理区界,在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对用人单位管理权和用工自主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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