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利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塑胶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制定了《业务员提成计算规定》,明确如客户要求扣留部分货款作为质保金的,则该公司将会扣除业务员当月部分工资作为质保金提成,待货款全部结清后再返还给业务员;如货款超过一年未收回,公司将在业务员提成中扣除未回收款押金,待货款结清后予以返款。该规定还补充说明,如业务员离职的,离职日后的到账货款不予计算提成,质保金提成及一年以上未回收款押金也不予返回。公司依据上述规定扣除了黄某部分工资作为质保金提成及未回收款押金。后黄某辞职时,公司尚有35687.19元的质保金提成及14840.79元的未回收货款押金还未予返还,故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虽公司抗辩在款项结清后将质保金提成与未回收款押金予以返还,但在客户无法结清货款或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公司明确将不予返还上述款项。该行为系公司变相的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相关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返回黄某质保金提成和未回收款押金。
某塑胶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质保金提成和一年以上未回收货款押金,系因客户扣留部分货款作为质保金或因客户长期未结清款项而引起。在这两种情形下,业务员不仅不能取得标准订单提成,反而还要支付押金,在其自身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显然有悖于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观念,明显损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故该公司关于扣除质保金提成和未回收款押金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的情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返还黄某质保金提成及未回收货款押金。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会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但却忽视了法律法规对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要求。本案中,公司《业务员提成计算规定》的相关内容即属于用人单位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的情形,应属无效。货款能否及时收回受多方因素影响,即使出现经诉讼仍无法收回的情形,也要在劳动者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才能就其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扣除劳动者相应赔偿费,而本案显然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本案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应返还劳动者相关已扣款项,不仅对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规章制度具有积极作用,更是对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予以合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