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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07-07 11:04:21

员工入职时错误填写此前职位信息的并不当然构成严重违纪

【基本案情】

某紧固件公司于2018年发布生产经理招聘启事,任职要求之一为具有8年以上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盛某通过面试后在入职当天填写应聘登记表时,将此前工作经历填写为生产经理,某紧固件公司也未进行职业背景调查。后该紧固件公司与盛某陆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约定盛某的职务为生产经理。后该公司得知盛某此前与案外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生产主管,并非生产经理,故以盛某违反员工手册关于“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视为严重违纪”的相关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盛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某紧固件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盛某入职时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但某紧固件公司在招聘时仅明确该职位的要求之一为“8年以上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故是否担任过生产经理职务并非该职位的必要条件。在盛某入职后,某紧固件公司连续与盛某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其对盛某的工作能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盛某信息填写不准确的行为未对该公司的生产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现某紧固件公司在盛某任职几年后再以其入职时信息填写错误来认定盛某属于严重违纪,明显不具合理性,故仲裁委认定某紧固件公司解除与盛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紧固件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聘登记表填写于入职当天,故该份登记表更多地侧重于采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盛某填写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并没有对公司前期的聘用决定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入职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规定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在适用该条款时应考量行为人提供信息或资料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某紧固件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盛某存在未如实提供信息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认定某紧固件公司解除盛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盛某赔偿金。

【典型意义】

公司倡导员工诚实守信固然值得肯定,但也应避免因苛刻地单方要求劳动者恪守诚信义务,而使得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处于非对等状态。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范化流程对劳动者进行职业背景调查,劳动者未如实准确填写履历的行为也未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信息采集错误的成本不应仅由劳动者负担。更何况,劳动合同解除的决定影响到劳动者生存权,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之行为,在用人单位应对信息采集错误这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其对劳动者做出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较为严苛的处罚,违背了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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