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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2-07-07 11:03:44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招用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店长。自2020年起,孙某除担任店长外,还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机修部承包协议书》。此后,某汽车服务公司除向孙某发放劳动报酬外,还另行与孙某结算承包费。202116日,王某经孙某面试后至某汽车服务公司机修部担任机修工,孙某与王某约定了工资标准,但未告知王某有关承包的相关事宜。王某在职期间,使用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工具进行劳动,并接受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考勤管理和监督,但工作由孙某安排,劳动报酬也由孙某发放。后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因认定工伤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孙某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店长,公司将其内部机修部发包给孙某的行为,属于内部承包的经营方式。王某在职期间,某汽车服务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并提供所需工具。虽王某经孙某招用,具体工作由孙某安排且由孙某发放劳动报酬,但孙某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仲裁委最终认定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王某此次受伤事故协商一次性处理完毕。

【典型意义】

“双保护”的目标不仅致力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利益,还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近年来,为提升企业经营效益,部分企业往往与职工个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这种管理模式既可以体现企业的自主管理权,也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在这种模式下,作为承包人的职工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完全排除企业与承包人所招用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本质出发,结合双方的履约行为,综合认定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结果在对企业转变经营方式的行为予以合理引导的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因工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劳资权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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