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市:“三孩”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2、陕西省: 拟给予女职工生育三孩半年奖励假
3、天津市: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4、辽宁省: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
1、珠海市:“三孩”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据珠海市医疗保障局消息,2021年10月1日起,珠海市全面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为了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人员(参保职工、失业人员等),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从2022年起,在母亲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万元、8万元提高至40万元。
新规定有以下几个亮点:
扩大参保人群范围。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其非军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扩大待遇享受人群。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延续缴费人员、享受本市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扩大产前检查支付范围。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费用,生育保险给予报销。产前检查项目不再设立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扩大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职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职工生育保险也将给予报销。将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入院指征的先兆流产等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废止职工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由个人和单位垫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从10月1日起,参保职工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不再由个人和单位先垫付后申请,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按生育保险规定直接联网结算和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明确生育津贴补差。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明确特殊情形下职工自行申领生育津贴。明确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延长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申请时间从2年延长至3年。自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增加境外人员待遇享受次数。将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境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累计最多可享受2次孕产费用及相应产假津贴待遇,调整为参照国内生育政策享受待遇,即累计最多可在国内享受三孩的孕产费用及相应的产假津贴待遇。
2、陕西省: 拟给予女职工生育三孩半年奖励假
陕西省司法厅日前发布《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还有一条关于“育儿假”的条文非常亮眼,也备受年轻父母的关注,这则条文内容为: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司法厅称,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将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
3、天津市: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市人社局
关于调整天津市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78元、二级伤残168元、三级伤残158元、四级伤残148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045元、二级伤残3869元、三级伤残3693元、四级伤残3517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20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045元、二级伤残3869元、三级伤残3693元、四级伤残351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3元,最低发放标准170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最低发放标准1277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4、辽宁省: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
辽宁省人社厅近日制定《关于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有关工作的通知》,大连和阜新两市为首批推广职业培训券地市,年底前实现所有地市全覆盖。2022年,面向所有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发放职业培训券,归集技能培训、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信息,逐步累积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发放,作为构建劳动者免垫付和实名便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载体,实现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合理引导、培训检索报名、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宏观分析、就业推介服务等功能。职业培训券分“普及型培训券”和“提升型培训券”两种模式,供各地选择使用。各地可按照技能等级设置分等级的培训券,逐步实现从“培训找人”到“人选培训”,提升人与培训的适配度。
其中,“面值券”支持领券后不用缴费即可报名培训,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面值来核拨补贴资金;“抵用券”作为核拨补贴资金的资质凭证,避免虚假培训。“通用券”支持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提前定位适用人群并发券,引导其主动选择培训项目并报名培训;“定向券”通过券关联人,即企业或培训机构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后发放的培训券,企业职工或就业重点群体在企业或者培训机构完成报名后,经企业或者培训机构上报,再生成职业培训券,供领取使用。
职业培训券通过个人领取与使用、企业或培训机构登记与验证、人社部门管理与审核职业培训券等流程,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合理引导、培训检索报名、就业推介服务、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全局宏观分析,逐步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