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试点住房公积金按月支付房租
2、国务院:发布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3、广西省:新增按天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4、吉林省: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广州市:试点住房公积金按月支付房租
为减轻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生活压力,提供更便利省心的服务,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我市首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继园东”社区推出按月还房租提取新业务试点。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每月将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给收租方用于支付房租。按月还房租业务将根据试点情况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广情况逐步铺开。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办理指南(试点)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本市“按月还房租”试点项目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
二、申请时间
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持要件材料预约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银行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此后每月按照约定时间自动转账。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2.《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房租授权、承诺书(试点版)》(原件一式两份,银行网点领取)
3.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申请审核通过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直接转入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租金。提取额度: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做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住房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应付租金的,在约定划扣日由住房公积金系统自动从账户余额划扣应付租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应付租金的,不足部分可由缴存人通过办理个人自愿缴存手续,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以按月划扣,也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以其他方式支付差额部分。
3.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含续租、租金、定期转账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约定转账日前3个工作日持身份证明原件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提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房租授权、承诺书(试点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住房公积金按月支付租金同时终止。
4.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需在约定转账日前3个工作日持身份证明原件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注销。
七、其他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试点)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小北路支行(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60号103房)。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以银行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五)监督电话:020-12345。
2、国务院:发布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3、广西省:新增按天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本周,广西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增加按天发放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广西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时间较长。《通知》指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人社部门表示,2011年施行的高温津贴只有按月发放,这会产生夏季部分职工因事假、病假、旷工等原因不上班,用人单位依然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这对用人单位、上班职工来说不太公平。此次调整新增加按天发放标准,主要基于用人单位灵活性用工考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还有利于用人单位对未能正常出勤职工或临时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时,按天数支付高温津贴,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权益。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4、吉林省: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吉林省人社厅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7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时期提出的“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的目标任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吉林省2020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1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202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8%;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6%;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