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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还是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9-11-07 11:40:54

 洪亮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的,不能随意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有人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的,试用期不得订立2个月;而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零1天的,试用期就可以订立2个月。这种理解对不对?当然不对!


“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所以正确的理解是:无论是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整或1年零1天,试用期都是不得超过二个月。


所以,@自在道网友,只签一年的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不超过两个月”。但是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零1天,以后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能在计算经济补偿问题上产生争议。因为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这个经济补偿是怎么计算的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1年整,经济补偿为1个月的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1年零1天,经济补偿为1个半月的工资,即多干1天,企业要多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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