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统一安排,上海市社保中心将对领取本市社会保险待遇且不居住在上海的人员开展书面资格认证工作,包括居住在外省市的人员及居住境外的本市退休人员。2018年的认证工作到6月30日截止,如未按期前往认证,将会影响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一、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
认证对象包括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精简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
工伤1-4级人员
非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人员遗属
上海市社保中心已于近日统一寄发了《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凡是收到认证表的人员,请携带:1.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2.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
如退休人员收到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中注明须将鉴证后的认证表寄回,请按照认证表中的回信地址,将认证表寄回相关社保分中心。
二、居住境外的本市退休人员
在境外居住或短期生活的享受本市各类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等,可前往:1. 中国驻申请人居住国使领馆;2. 申请人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办理地点为中国派驻该国的机关(如:商代处等)或代管馆。申办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具体流程如下。
* 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 回本市探亲、办事等的上述人员,可就近至本市社保分中心办理。
三、领取外省市社保待遇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
对于领取外省市社保待遇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可持外省市相关资格认证的通知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至本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