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实行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多发性硬化症等疾病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3. 江苏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4.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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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行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本市将实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范围、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等措施。
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19年4月30日。
二是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18年5月1日起,对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现行基准费率(0.2%-1.9%)下调50%,至 2019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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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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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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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费率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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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费率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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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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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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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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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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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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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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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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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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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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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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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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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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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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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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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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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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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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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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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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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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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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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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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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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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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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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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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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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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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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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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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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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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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扩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四是自2018年度起,本市将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
上述四项政策实施后,2018年全年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9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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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多发性硬化症等疾病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8〕6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就调整完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以下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
(一)患多发性硬化症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以下简称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
(二)患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以下简称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
二、“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名称修改为“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需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这一准入条件调整为“需进行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
三、参保病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上述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四、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对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一)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职工医保每人每月710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月5500元;
(二)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职工医保每人每年1800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14500元。
五、“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和“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分别为5%、15%。
六、有关就医管理规定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4号)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新增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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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调整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通知还明确,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和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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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保发〔2018〕34号
各参保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区县、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15号),为进一步落实生育津贴相关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休产假的。
二、生育津贴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
(一)计算办法
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支付方式
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挂账业务系统升级前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二)社保经办临柜申领生育津贴
1.参保女职工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流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挂账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经审核后一次性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1)《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原件;
(3)住院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医疗(住院或门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因公出差、派驻异地工作的由单位出具驻外证明(单位盖章)。
2.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单项申领手续。
(1)《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病案首页(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分娩记录(生育)、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周数或提供出院小结(流产)。
(三)网厅申领生育津贴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通过CA数字证书办理生育津贴申报及查询业务。用人单位登录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单位用户端(CA端),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录入有关信息,按预约时间递交相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生育津贴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参保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
(三)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经办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82284568 82284309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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